慈利法院:深化诉源治理 巧用“枫桥经验”
2024-04-08 11:04:0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洪军 | 点击量:831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洪军)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法庭办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释法明理,将诉源治理融入基层,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性、实效性化解。
当事人谢某诉陈某某、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第一时间便锁定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双方意愿进入调解程序。经了解,陈某某有一房屋需要装修刮灰,陈某某在向某某处购买了墙漆,受害人谢某经向某某介绍,给陈某某房屋刮灰做工,施工过程中谢某受伤。意外发生后,业主陈某某认为责任应由向某某承担,而向某某则认为自己只是介绍并没有包工,谢某是作为点工在陈某某家中做工的,因此两被告对谁雇用了原告做事而争吵不休。
“大家都是街坊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事情的发生是突然的,不要让一次意外事件破坏多年感情,和气方能生财...”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丰富的案例资源,以案释法,通过语重心长的劝说,让原、被告感受到了司法温度,最后两被告都各自愿意出钱解决问题,原告也愿意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该案最终达成和解,受害人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在此法官提醒,做小工是农村村民常见的工作方式与收入来源,通常是由熟人介绍或相邻关系参与到农村劳动建设中去,往往缺少正式的劳务合同,因此很难明确雇佣对象身份,一旦发生事故或拖欠工资的情形,极易产生诸多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使得提供劳务者维权较为困难。因此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劳务对象,与劳务对象直接联系,协商工作范围、报酬等内容,并且留痕,避免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形出现。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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